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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抛下幼女12年 申请探望权被驳回
来源:延边晨报   发布时间:2021-12-21   


一女子离家抛下孩子,12年后向法院申请探望权,法院如何判决?近日,延吉市法院朝阳川法庭从情理和法理入手,依法驳回了一位母亲探望孩子的权利。

2008年7月,小燕(化名)与小龙(化名)的非婚生女萌宝(化名)出生。在萌宝16个月大时,小燕因不习惯北方生活,独自一人回到南方老家。不承想,她一走就是12年,从此杳无音讯。2010年,独自带娃的小龙与小敏(化名)相识相恋,在萌宝不到30个月大时,二人登记结婚。在之后的岁月里,小敏将萌宝视如己出,始终未再生子,萌宝一直以为小敏就是自己的亲生母亲。在夫妻二人的悉心教育下,萌宝出落得亭亭玉立、知书达理,学习成绩优异。今年11月,一张法院的传票打破了这个幸福家庭的宁静。小燕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其每月探望萌宝一周。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管控要求,远在南方的小燕委托其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庭审中,小龙向法官表示,小燕在这12年间未尽到母亲的抚养义务,且孩子正处于中考的关键时期,小燕此时出现,会使孩子身心遭到巨大冲击,希望她能从萌宝的身心健康考虑,等孩子年满18岁有相应的承受能力时,再修复母女亲情。主审法官见状,多次进行调解,但是小燕想见孩子的心情急迫,调解没有达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最终,主审法官从情理、法理进行了全面的考量后,判决驳回了小燕的探望请求。

据法官介绍,小燕作为萌宝的亲生母亲,依法有探望萌宝的权利,但是萌宝年仅13周岁,心智还不成熟,且处于叛逆期、升学关键时期,突如其来的变故必将对其生活、学习带来较大影响,不利于她的学习教育和健康成长,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故驳回了小燕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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