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从珲春市国税局获悉,5月1日起,珲春市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调整增值税税率,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根据文件要求,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