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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住房公积金政策有新调整
来源:延边信息港   发布时间:2018-04-04   


日前从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从4月1日起,我州对《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和《延边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作出适度调整,在州外国内购买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或其配偶的户籍或工作地必须与购房地为同一城市。


  此次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包括以下内容,即以购买自住住房为理由办理提取公积金的,第三次购买自住房提取时须与第二次购房提取时间间隔满3年以上;同一套住房在发生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间隔时间不足1年又再次交易的,第二次购买该房屋的职工须在交易行为发生之日起满2年,方可进行提取。另外,符合离退休、丧失劳动能力、判刑、出境定居和死亡提取的,职工公积金账户封存后,提供相应材料,即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工作调离延边州提取的,须按照《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将公积金余额直接转入异地公积金账户内;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延边州内户口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以上未就业的,可办理销户提取;延边州外户口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即可办理销户提取。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也在此次调整范围内,如贷款额度按不高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之和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计算,公积金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


  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二次使用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非普通自住住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二次使用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贷款额度不高于家庭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贷款额度=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月收入之和×50%×12(月)×贷款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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