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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边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和《延边州体育类校外 培训机构审批流程》的通知
来源:吉林体育资讯   发布时间:2023-06-16   


前言

INTRODUCTION TO THE PREFACE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有关“双减”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州体育局、州教育局根据《吉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和《吉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结合我州实际,研究制定了《延边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和《延边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

请县内各行业单位按照以下文件要求提前准备资料,待审批系统平台完善后会进行对外审批,届时可以拿相关材料来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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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指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全面助力我州“双减”工作,深化体教融合,促进全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家体育总局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延边州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经属地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创办的,以传授和提升体育技能为目的,面向青少年(含中小学生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从事体育类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包括各级体育运动学校)。

二、设立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

坚持公益属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防止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的行为。

坚守安全底线。坚持生命至上,切实保障师生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三、准入条件

在延边州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体育培训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举办者的条件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有规范合法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四)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体育师资队伍;

(五)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体育场地设施;

(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七)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1.体育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

2.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3.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4.联合举办的体育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开办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金额、方式和比例、各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和风险责任承担办法等内容。

5.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体育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6.中小学校不得举办体育类培训机构。

(二)机构名称

1.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到所在县(市)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审核。营利性培训机构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

2.体育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3.体育培训机构使用名称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 “全球”“全省”“全州”等字样。

(三)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

体育培训机构必须根据培训项目和行政工作的内容,完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的负责人或决策人必须符合规定条件。

1.体育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表人应由董(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2.体育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开办记录,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的专业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它体育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3.体育培训机构应设立决策机构,决策机构的决策成员一般至少3人,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体育类教学或培训经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担任体育培训机构的决策成员。

4.体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都要单独建立党组织。对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选派党建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培训机构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四)章程制度

体育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和吉林省的其他相关规定。

五、场地设施要求

(一)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培训场地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培训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二)培训场所应设置醒目的体育培训机构名称,且与申报材料一致;营业执照等批准证照应公示于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室内场地应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未经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者培训点。

(三)培训场所的场地面积和空间高度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培训需要。培训场地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面积的80%。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含配套服务场所面积)。

(四)体育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设备和器材等。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校外体育培训,体育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与技术要求。组织或承接竞技比赛的,应配备符合竞赛要求的竞赛场地和设施设备。

(五)体育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照明等标准。体育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采集和回放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视频监控终端存储时间至少30天以上。

(六)体育培训机构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包括地震、火灾、学员受伤等),并根据预案的处置程序,每年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的培训和演练。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各体育项目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必要性隔离带。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安全教育内容。体育培训机构应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为参加高危险性项目培训的人员购买专门保险。

(七)体育培训机构应做好培训场所清洁、消毒,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培训场所应分设男、女卫生间。

(八)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体育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照。

六、从业人员

(一)基本条件

1.体育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体育培训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相应的专业知识与素养,能够根据不同体育项目特点,遵循不同年龄段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很好地承担培训任务和管理工作。

2.体育培训机构的执教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

(1)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

(2)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二级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持有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者还需要提供参与过执教项目运动训练经历或参与过本项目专业培训的证明);

(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经授权的省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教练员等级证书;

(4)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体育教师资格证书;

(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3.体育培训机构可聘请持技术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体育志愿服务。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课外体育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聘用外籍执教人员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并对外教的授课内容进行审核和监管。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保证上述各类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4.体育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执教人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编号等信息;其他服务人员应统一佩戴工牌,包含照片和人员基本信息。

5.体育培训机构应定期组织执教人员参加体育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级各类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体育培训机构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90学时(45分钟计1学时)。

(二)人员配备

1.体育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工作配备数量充足的场地维护、安全管理、医疗急救、财务管理等各类合格从业人员,应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体育执教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2.体育培训机构要按照培训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5人,在此基础上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至少应配备2名执教人员。

(三)人员管理

1.体育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切实保障所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初招人员,应开展岗位培训。

2.体育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应按照《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对拟招用人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拟派的人员进行背景审查,不得录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兴奋剂违规被禁赛的教练员。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项目等信息应在培训场所及平台显著位置公示。

3.中小学校应充分调动体育教师、专兼职教练员主观能动性,自主开发具有本校特色的校本体育课程内容,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同时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校外专业师资力量。

4.体育培训机构不得以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培训人员接受培训。不得向培训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严禁以任何形式暗示、教唆、帮助参加培训人员获取和使用兴奋剂。

七、培训内容

(一)体育培训机构应树立“健康第一”理念,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实事求是制订和发布招生信息,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根据培训项目规律、学员情况、培训条件制订培训计划、培训大纲,配备相应教材,培训内容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课程难度及进度适宜,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培训内容需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科学高效实施素质教育,以提高学生身体素养和健康水平为落脚点,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00。

(二)体育培训机构应选用正式出版物或通过审核的自编培训材料,自编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严格落实内部审核和外部分级审核制度,并在体育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公示。鼓励体育培训机构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或全国性体育单项协会制订的青少年体育教学训练大纲,或采用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的教学训练大纲,或在地方体育单项协会指导下制定项目培训大纲。

(三)体育培训机构应对所有培训材料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严禁使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训教材和资料,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禁使用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的培训教材和资料。

(四)体育培训机构和家长应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

八、培训经费

(一)体育培训机构要有充分的资金保障,有稳定的培训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应当符合属地审批部门的规定,预收费资金应符合《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要求,开办资金应当存入培训机构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并出具有效证明,加强对体育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二)体育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账户管理、收退费管理等制度,依据会计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会计制度设置财务管理人员,自觉接受税务部门审计、核查。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经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且予以公示;培训收费必须使用监管专户,收费时段与培训进度安排要协调一致,收费要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

(四)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原则上5日内按照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学退费要求的,应按照已经完成的课时数扣除已发生的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15日内按照原渠道一次性退还。

九、审批登记

(一)体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二)举办者向属地体育行政部门提交校外体育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取得批复后到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进行设立申请,审核通过,取得办学许可、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

(三)举办者在向属地行政审批部门提出设立申请时,其培训所使用的体育场馆(地)及附属设施应事先通过包括但不仅限于住建、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并获得相关证明材料。未通过相关验收的,其设立申请不予受理。

(四)举办游泳、攀岩、潜水、滑雪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体育培训机构,须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体育培训机构未经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设分支机构或者培训点。跨县(市)设立多个培训点,应在培训点属地有关部门申请设立。

(六)各地审批部门要按照本准入指引的要求和当地实际,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订本地区体育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设置要求、审批登记办法和工作流程。

(七)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经年检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核准书,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施行时间

本《指引》自2023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在本《指引》施行前已设立的体育培训机构,须在2023年底前按本指导意见要求,重新审核登记,届时仍未办理重新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体育培训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体育培训机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引》由延边州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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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试行)


为规范延边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关于推进全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分类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流程。

一、名称预审

州内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举办者到所在县(市)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审核。营利性培训机构到所在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到所在县(市)民政部门办理。

二、设立申请

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审核后,向所在县(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吉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附件1)。

举办者为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2.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填报《吉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2);

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

4.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填报《吉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附件3);

5.举办者、培训机构法人代表、行政主要负责人社会信用证明,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6.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协议);

7.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

8.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三、审批

1.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4)。

2.审核。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办学现场审核,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

3.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

4.审批。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结论。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结论。

不再审批新的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体育类培训机构,现有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体育类培训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线上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须依法取得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并向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核准手续。

四、法人登记

办学审批通过后20日内,举办者持属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吉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附件5)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到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到属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到属地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五、备案办结

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后,向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备案办结,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附件6),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

六、变更和注销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须提交申请,经审核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不再从事体育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主动到审批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核准书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核准书;以非法手段取得培训机构核准书的,对原取得的培训机构核准书,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吉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2.吉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3.吉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

4.受理通知书

5.吉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

6.办结通知书

*

附件1-6文件链接



吉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附件1-6)

https://kdocs.cn/l/crQy3UceH7q5

注:复制粘贴上方链接自行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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