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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八)
(202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来源:延边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2-08-25   


第三十条 日用水量在三十立方米以上(含三十立方米)的用水户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每二年进行一次复测。当产品结构或者生产、用水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半年内进行复测。测试结果应当报人民政府确定的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作为下达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的依据。

其他用水户,有条件的也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

第三十一条 用水户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冷却用水的,按其工艺设计最大排放量削减用水计划。

第三十二条 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酒类等企业应当采取节水措施,采用先进制水工艺、技术,减少水的损耗,产水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逐步改造城市供水老旧管网,降低管网漏失率,推广节水器具使用,创建节水型城市。

第三十四条 有条件的大中城市新建大型宾馆、饭店、公寓、文化体育设施以及机关、学校、科研单位、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既有建筑和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符合设置再生水利用设施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符合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延边州水利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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