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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五)
来源:延边州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2-08-05   


第十八条 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户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指标或者用水定额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对超过部分按照累进加价的办法收取水费。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发改委协商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用水户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要做好计划用水统计工作,按照规定向有关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用水、节水统计报表。

有关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当地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节水统计报表,当地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汇总后,于下一年1月20日前报省节约用水管理机构。

有关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及其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对实际用水量等不定期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和取水计划执行。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水的需求,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实际,适时编制本行业节约用水专项规划,报同级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延边州水利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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