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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公安|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延吉公安   发布时间:2022-04-18   


为有效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严厉追究具有下列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故意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核酸)排查、流行病学调查等预防、控制措施,不遵守集中隔离、居家隔离措施,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组织、参与聚集性活动等违反政府通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等违反政府通告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经告知无故不参加或逃避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等违反政府通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或冒用、伪造疫情防控通行证试图跨区域通行等违反政府通告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编造虚假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警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以吵闹、谩骂、无理纠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和采取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影响社会秩序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延吉市公安局

202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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