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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过马路 被撞也要担责
来源:延边晨报   发布时间:2022-03-02   


近日,延吉市发生了两起行人横穿马路被撞的交通事故。然而,其中一起事故,行人无事故责任,另一起事故,行人却要承担次要责任。同样是行人过马路被撞,为什么担责不同呢?听听交警部门怎么说。

 

2月12日13时29分许,在延吉市南山街海兰江花园路口处,行人彭某在该处通过斑马线横过马路。当他走到斑马线路中央时,被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倒受伤。经调查,当时,程某驾车沿南山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海兰江花园路口处时欲拐弯,由于程某注意力不集中,刹车不及时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此事故中,驾驶人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彭某遵规正常通过斑马线无事故责任。

 

无独有偶,近日,行人安某打着雨伞沿参花街由东向西北方向横穿机动车道,被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小型轿车撞倒受伤。当时,驾驶人曾某发现机动车道上突然出现的安某后,立即采取刹车措施,但仍未避免事故的发生。经查,曾某驾驶的车辆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雨天未降低行驶速度,未确保安全行驶是导致此事故的原因之一;而行人安某在未确认安全后斜着横穿机动车道也应负事故的责任。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驾驶人曾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安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表示,一些行人不走斑马线,随意横穿马路,导致悲剧发生,这一切都源于侥幸心理。有的行人认为熟悉路况、车流量少,不会发生事故;还有人认为机动车驾驶人一定会减速或停车让行,不敢撞过来,即便真的撞了也是机动车一方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也就是说,行人与机动车一旦发生碰撞,违法在先的行人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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