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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公布实施
来源:中国吉林网   发布时间:2021-09-09   


  8日,中国吉林网获悉,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我省制定了《吉林省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这些:

  《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才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已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受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暂行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暂行办法》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举报方式看这里

  《暂行办法》规定:举报方式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两种。

      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即举报人向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未予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可向所属市(州)应急管理部门举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直接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由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以外的举报,由省级及以下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办理。

  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经核查属实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暂行办法》规定,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并依法进行查处后5个工作日内,由受理举报事项的应急管理部门和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被移送部门分别在本部门网站公告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存在的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主要事实、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接受社会和举报人监督。 

  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事故瞒报谎报类违法行为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按以下事故等级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一)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死亡1人奖励3万元计算。 

       (二)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死亡1人奖励4万元计算。 

  (三)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死亡1人奖励5万元计算。 

  (四)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死亡1人奖励6万元计算。 

  鼓励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在有关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对查证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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