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3日,吉林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关于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进行规范。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拖移违法车辆时,不得收费,不能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
通知明确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组织实施车辆救援时,救援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注:
①不足1公里或1小时,按1公里或1小时计;
②救援服务收费时限:停驶车辆在一小时内自行排除故障(夜间停车不超过20分钟),并能正常行驶的,不得强行收费;
③因报案人原因导致清障车到达现场后不需要清障的,收费取清障费基价的50%;
④交通事故处理期间停放在停车场车辆,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停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