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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商会” 共同化解劳动争议诉讼案件
来源:中国吉林网   发布时间:2020-10-21   


  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与长春市异地商会联合会联动配合,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被告吕某于2018年3月14日-2019年3月8日期间,在原告某工程公司工作,岗位为项目经理,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吕某离职后,于2019年7月12日向长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市仲裁委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裁决,确认吕某与某工程公司自2018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8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工程公司应向吕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9138元。由于某工程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遂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因多次调解未果,于2019年12月23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支持市仲裁委裁决。宣判后,某工程技术公司对判决不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4月24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被告工程公司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吕某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工程公司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在履行4000余元后,剩余款项一直未能履行。

  2020年9月,原告某工程公司又以吕某在工作期间多次从公司借差旅费、项目人工费等,未与公司进行任何结算为由再次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吕某某返回借款23000元及利息。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争议较大。吕某称部分借条并非本人签名,且已将发票全部交付单位财务予以报销冲抵,工程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案件进展受到影响。

  面对这种情况,办案法官转变思路,考虑到双方矛盾已久,对立情绪激烈,一纸判决可能不是化解纠纷的最好方式,于是,办案法官在认真调查案件事实的同时,与双方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并得知某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系某异地商会的副会长。为妥善化解本案矛盾,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立即与长春市异地商会联合会领导沟通,认真分析研判案情,共同组织双方沟通协调,经过友好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吕某某返还工程公司借款16000元,该款项与工程公司尚未履行的执行款予以抵扣,工程公司承诺于2020年10月12日前给付吕某抵扣后的余款19000元,吕某同时承诺放弃其他一切费用。目前,工程公司已依约全部履行完毕,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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